学院所有的设备(指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和行政所用的教学装备、低值物品,下同)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。使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,遵守管理制度,要爱护国家财产,防止损坏、丢失等责任事故的发生。
一、如因某种原因致使设备损坏者,应追究其责任,予以批评教育,同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责令赔偿损失和行政处分。
二、因责任事故引起水、火灾等造成设备重大损失者,需报有关部门处理。
三、保管使用人员因不负责任,致使收、录音机、照相机、计算器、完用表、电风扇等低值“两用品”丢失者,按折旧价100%赔偿(一般以10年折旧,10年以后按净残值计)。其他技术物质丢失必须查清原因,办理报失手续,视具体情况和认识态度酌情赔偿,确系失窃者,提请保卫部们另行处理。
四、个人保管的低值“两用品”丢失者,原则上应折价赔偿,劳防用品按照规定使用年限折价赔偿。
五、学生学习期间,实验过程中使用技术物质,劳防用品(如录音机、照相机、体育用品等)如有损坏按情节分析,属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的,均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。
六、赔偿费用可根据赔偿人的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。如拖欠不交的,可由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扣款,欠款未赔者不得办理离校手续。
七、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隐瞒不报,推托责任,态度恶劣,损失重大,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,将根据情节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和通报。
八、工作积极负责,爱护国家财产,节约器材成绩显著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损失者,应给予表彰和奖励。